作者:來源:祁陽縣人民法院訪問:時間:2018-4-18 15:40:35
生活中,很多人認為典當就是抵押,只是典當的一方主體是典當行罷了,其實并非如此,下面筆者將對典當與抵押的區別做一簡要分析。
典當與抵押均以借貸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均是為制約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降低貸款風險而采取的擔保措施,但兩者又存在以下區別:
一是范圍不同。典當既能以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也能以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但不能以動產作為當物抵押。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可抵押的財產既能是房地產,又能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利,也能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
二是對擔保物的處分程度不同。當戶在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絕當后,絕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典當行可以依法處理,也可以依事先約定委托拍賣絕當物;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絕當物。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也不能直接委托拍賣或者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抵押物,只能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對擔保物的受償程度不同。典當行委托拍賣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絕當物,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典當行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絕當物,損溢自負。而抵押物不論金額高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另外,典當與抵押還存在諸如當戶與借款人須是同一人,而抵押人可以不是借款人;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抵押沒有特別的時間限制,一般等同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以及當戶須交付一定比例的服務及管理費用,而抵押人一般無須交付等不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也能作為區別典當與抵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