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被告薛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4月李某向賀某借款6萬元,約定借款時間截止到2017年12月,月利息為千分之二,逾期后不還則按照月利息的雙倍計收。李某出具書面借據一份,于某提供保證擔保,但是并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只約定保證期限為兩年。還款的時間已過,而李某夫婦欠錢不還,賀某想找于某從中調和,于某卻表示自己只是說提供擔保,但是沒有具體的約定,所以不算是擔保人。賀某一怒之下將李某、薛某、于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由于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原告有權隨時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應當在原告提出請求后的合理時間內償還借款。被告李某與被告薛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有權向二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于某自愿為李某借款提供擔保,沒有約定擔保方式,視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范圍,應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限為兩年,目前未超過保證期限。綜上,對于原告賀某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支持。